湖北大学知行学院发展党员工作实施细则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提高发展党员工作质量,是加强新时代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建设、夯实执政基础的重要举措。为了进一步规范发展党员工作,细化落实《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增强发展党员工作程序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结合学院实际,特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发展党员工作应当贯彻落实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基本要求,按照“控制总量、优化结构、提高质量、发挥作用”的总要求,坚持党章规定的党员标准,始终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坚持慎重发展、均衡发展,有领导、有计划地进行;坚持入党自愿原则和个别吸收原则,成熟一个,发展一个。禁止突击发展,反对“关门主义”。
第二章 入党积极分子的确定、培养和教育
第三条 入党启蒙。通过多种形式宣传党的政治主张和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提高广大教职工和学生对党的认识,激发他们的入党愿望,尽早建立起一支数量充足、素质较高的申请入党人队伍,夯实发展党员工作的基础。
第四条 个人入党申请。申请入党必须坚持个人自愿原则,由本人向所在单位基层党支部提出书面申请。入党申请人必须年满十八周岁。基层党支部要及时建立入党申请人档案,妥善保管入党申请书、思想汇报等原始材料。
第五条 安排谈话。基层党支部收到入党申请书后,应在一个月内派正式党员与入党申请人谈话,了解其入党动机和对党的认识,帮其分析自己的表现、存在的不足,明确作为一名共产党员所必须具备的基本条件。
第六条 做好培养教育衔接工作。新来院的教职工和学生,如在原单位已向党组织递交了入党申请书,来院后要及时向所在单位党组织说明情况,并请原单位党组织将入党申请书等材料转至我院,确定其入党申请人身份后,可继续接受培养教育。若本人档案中无入党申请相关材料,或者原单位不能提供原始入党申请材料的,应重新提交入党申请,其申请入党时间按重新提交书面申请的时间计算。
第七条 确定入党积极分子。递交入党申请书者,经过2个月以上的考察,可被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未满2个月,但条件特别优秀拟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的,需报告组织部门经同意后,可纳入推优名单。具体程序如下:
(一)党员推荐、群团推优
1.在28周岁以上入党申请人中确定入党积极分子,通过召开基层党支部会议、群众座谈会(不少于10人)等形式,充分听取党员、群众意见,以无记名投票方式确定入党积极分子,赞成票超过一半以上,方可取得推优资格,会议记录复印存档(注明投票结果)。
2.在28周岁以下入党申请人中确定入党积极分子,党员推荐采取基层党支部会议无记名投票确定入党积极分子,会议记录复印存档(注明投票结果);群团推优采取团组织推优的方式,无记名投票确定人选。具体程序如下:
(1)基层团支部委员会充分听取本支部团员意见,确定本团支部拟推优名单。学生群团推优还要听取辅导员、班主任、任课老师、院团委意见后确定名单。
(2)召开基层团员大会,大会应有4/5以上团员参加方为有效。会议程序如下:
团支部委员宣读推优条件和程序;
团支部委员介绍拟推优人选;
拟推优人选向大会汇报个人近来的思想动态和工作、学习、生活等各方面的情况;
④到会团员对拟推优人选进行民主评议,以无记名投票方式确定推优人选。获得参加投票团员一半以上赞成票的入党申请人,方可取得推优资格。团推优会议纪录存档(注明投票结果),推优名单报分团委审核;
(3)分团委在认真考察基础上,将符合条件的推优名单报所在基层党支部。
(二)基层党支部委员会研究。基层党支部委员会在党员推荐、群团推优基础上,根据本人的政治表现、工作业绩或学习成绩等,以无记名投票方式确定入党积极分子名单,会议记录复印加盖党组织公章存档(注明投票结果)。
(三)公示。基层党支部应及时将确定的入党积极分子基本情况、申请时间、党员推荐、群团推优情况、支部讨论意见等,向所在单位党员群众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一般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公示结果加盖党组织公章存档。
(四)学院党委备案。每年4月、11月的中旬之前,各基层党支部将本次推荐的入党积极分子报党总支审查。党总支审查通过后,应形成入党积极分子相关情况的书面报告报学院党委,党委的备案意见以书面形式通知党总支,并发放发展党员综合材料册。
从外单位转入我院的团员青年申请入党,原单位团组织已作为推优对象向党组织推荐的,原则上要重新进行推荐。
第八条 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基层党支部要指定两名正式党员做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联系人,培养联系人的主要任务是:
(一)向入党积极分子介绍党的基本知识;
(二)负责对入党积极分子的政治觉悟、道德品质、学习、工作、生活等现实表现进行考察和培养。要经常与他们谈心,了解他们的思想状况,积极引导入党积极分子端正入党动机;
(三)积极了解广大党员和党外群众对入党积极分子的意见,并及时反馈给他们,帮助他们客观、正确地评价自己,尽快克服自身的不足;
(四)定期做好入党积极分子档案资料的填写工作。至少每半年填写一次,要求写细、写实。内容包括入党动机、思想政治素质、学习、生活、工作表现、存在的不足等。
(五)及时向基层党支部汇报入党积极分子情况;
(六)向基层党支部提出能否将入党积极分子列为发展对象的意见。
第九条 入党积极分子的教育。各级党组织要通过入党积极分子听党课、参加党内活动、分配一定的社会工作以及集中培训等方法,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教育,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的基本知识教育,党的历史和优良传统、作风教育以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使他们懂得党的性质、纲领、宗旨、组织原则和纪律,懂得党的义务和权利,帮助他们端正入党动机,确立为共产主义事业奋斗终身的信念。
第十条 入党积极分子的管理。基层党支部要通过对学习、工作、集体活动和社会实践等情况的了解,全面考察入党积极分子的思想政治素质、工作热情和能力、群众基础和评价、组织纪律观念和入党动机、学习或工作态度及成绩等,指出存在缺点和不足,明确改进目标和方向。每半年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全面考察鉴定,会议讨论结果存档。建立动态管理机制,对于表现较差、动机不纯、不适宜作为入党积极分子培养的应及时调整出去。被调整出入党积极分子队伍的入党申请人,待符合入党积极分子标准条件后,基层党支部可按照程序重新将其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
教工入党积极分子调动工作或学生入党积极分子毕业就业时,基层党支部应将其培养教育材料、入党申请书、思想汇报材料归入个人档案,转给其新调入或就业所在单位的党组织。
基层党支部应当对转入的入党积极分子有关材料进行认真审查,并接续做好培养教育工作。培养教育时间可连续计算。
第三章 发展对象的确定和考察
第十一条 确定发展对象。入党积极分子经过一年以上的培养教育和考察,基本具备党员条件后,可以列为发展对象。具体程序如下:
(一)征求党小组、培养联系人的意见。入党积极分子对党有正确的认识,入党动机端正,能以党员的标准要求自己,党小组、培养联系人可以向基层党支部提出列为发展对象的意见。
(二)征求党员的意见。基层党支部书记主持召开本支部全体党员座谈会,由培养联系人介绍入党积极分子情况,参会人员充分发表意见,以无记名投票方式确定发展对象人选,赞成票超过一半以上,方可具备推荐发展对象资格,会议记录复印存档(注明投票结果)。
(三)征求群众意见。基层党支部委员或辅导员主持召开群众座谈会(10人以上),安排专人介绍入党积极分子的情况,参会人员充分发表意见,以无记名投票方式确定发展对象人选,赞成票超过一半以上,方可具备推荐发展对象资格,会议记录复印存档(注明投票结果)。
(四)基层党支部委员会研究。支部委员会将党小组、培养联系人、党员和群众的意见进行综合,经过讨论研究,以无记名投票方式确定发展对象人选,会议记录复印加盖党组织公章存档(注明投票结果)。
(五)公示。基层党支部应及时将发展对象基本情况向所在单位党员群众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一般为5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确定为发展对象,公示结果加盖党组织公章存档。
针对在公示期反映的有关问题,基层党支部应指定专人开展调查核实。对公示期群众有意见的发展对象,在未调查清楚前暂缓发展。
学院党委备案。每年4月、11月的中旬之前,基层党支部将推荐的发展对象报党总支审查。党总支审查通过后,应形成发展对象相关情况的书面报告报学院党委,党委的备案意见以书面形式通知党总支。学院党委备案同意的时间即为确定发展对象的时间。
第十二条 确定入党介绍人。发展对象要有两名正式党员作介绍人。入党介绍人一般由培养联系人担任,也可由基层党支部指定。
入党介绍人的主要任务是:
(一)向发展对象解释党的纲领、章程,说明党员的条件、义务和权利;
(二)认真了解发展对象的入党动机、政治觉悟、思想品质、工作经历、现实表现等情况,如实向党组织汇报;
(三)指导发展对象填写《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并认真填写自己的意见;
(四)向支部大会负责地介绍发展对象的情况;
(五)发展对象批准为预备党员以后,继续对其进行教育帮助。要督促和教育预备党员增强对党的了解,提高对党的认识,自觉加强党性锻炼,按照党员标准严格要求自己,在实际学习、生活、工作中发挥先锋模范作用。
第十三条 政治审查。基层党支部必须对发展对象进行政治审查。政治审查的主要内容是:对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的态度;政治历史和在重大政治斗争中的表现;遵纪守法和遵守社会公德情况;直系亲属和与本人关系密切的主要社会关系的政治情况。
政治审查的基本方法是:同本人谈话、查阅有关档案材料、找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以及必要的函调或外调。函、外调材料一般由政审对象所在党支部出具并盖章,同时加盖上级党委公章。审查情况应当形成结论性材料加盖党组织公章后存档。
凡是未经政治审查或政治审查不合格的,不能发展入党。
第十四条 集中培训。发展对象应及时参加学院党校组织的短期集中培训,培训时间一般不少于三天(或不少于二十四个学时),培训完毕后材料存档。来院前已参加其他基层党委举办的发展对象培训班的发展对象,入党前仍要参加学院发展对象培训班学习。
凡没有参加过集中培训的,不能发展入党。
第十五条 递交自传。发展对象应及时向基层党支部递交个人自传。内容应包括发展对象的基本情况、成长经历和思想演变过程等内容。
第四章 预备党员的接收
第十六条 基层党支部审查发展材料。召开接收预备党员会议之前,基层党支部要将发展党员综合材料上报党总支进行审查。党总支要指定专人对材料严格审查,重点审查标准条件和发展程序是否符合要求,材料是否规范齐全。审查结果加盖公章后连同材料一起报学院党委。
第十七条 学院党委预审。党总支审查合格后,每年4月、11月底之前,应将发展对象材料报学院党委预审。学院党委可以指定组织员进行预审,也可以授权党群工作部、学生工作处对教工发展对象、学生发展对象分别进行预审。审查结果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党总支,并向审查合格的发展对象发放《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
发展对象预审材料应包括:发展党员综合材料册;入党申请书;入党申请人谈话记录;入党积极分子党员推荐会议记录;入党积极分子群团推优会议记录;支委会确定入党积极分子会议记录;入党积极分子公示记录;入党积极分子党校结业证书复印件;思想汇报;入党积极分子党支部培养考察会议记录;发展对象党员推荐会议记录;发展对象群团推优会议记录;支委会确定发展对象会议记录;发展对象公示材料;政审综合材料;集中培训材料;个人自传;发展对象综合审查材料;发展对象名册。
第十八条 填写《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基层党支部要认真指导发展对象填写《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发展对象应严肃认真、实事求是地逐项填写,党支部对填写好的《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和有关情况进行严格审查。经支委会集体讨论认为合格后,再提交支部大会讨论。
第十九条 召开接收预备党员的支部大会。有表决权的到会人数必须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人数的半数,方才有效;基层党支部召开支部大会之前,必须事先向上级党组织报告,以便上级党组织酌情派人参加。会议程序如下:
(一)主持人报告到会情况;
(二)组织委员(或支部书记)报告召开支部大会前的准备工作;
(三)发展对象宣读入党志愿书,并汇报自己的基本情况:对党的认识、入党动机、本人履历、直系亲属及主要社会关系的政治历史情况、本人需要向党组织说明的问题等;
(四)入党介绍人介绍发展对象的有关情况,并对其能否入党表明意见;
(五)组织委员报告支委会对发展对象审议的情况,包括申请人的自然简历、政审情况及组织培养过程等;
(六)到会同志对发展对象进行充分讨论、审议;
(七)发展对象对支部大会讨论的情况表明自己的态度;
(八)与会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的半数,才能通过接收预备党员的决议。因故不能到会的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在支部大会召开前正式向基层党支部提出书面意见的,应当统计在票数内。遇到党员有反对意见且反映问题较大的,不要急于形成支部决议,可通过调查了解后再做出决定。基层党支部大会讨论两个以上的发展对象入党时,必须逐个讨论和表决。
接收预备党员的支部会议记录复印加盖党组织公章存档。记录的主要内容应包括:发展对象的主要表现,包括对党的认识及其思想觉悟、政治素质、学习或工作表现情况等;应到会和实际到会有表决权的党员人数;支部大会讨论的意见和结论;通过决议的日期;支部名称、基层党支部书记签名。
党支部应当及时将大会决议写入《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连同本人材料、发展对象名册报党总支审查。党总支审查合格后,报学院党委审批。
发展对象未来三个月内将离开工作、学习单位的,一般不办理接收预备党员的手续。
第二十条 审批前谈话。学院党委审批前要指派党委委员或组织员对《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和有关材料进行审查,并同发展对象进行谈话,帮助其提高对党的认识。谈话人应将谈话的情况和自己对发展对象能否入党的意见,如实填写在《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上。
第二十一条 党委审批。学院党委审批预备党员,必须集体讨论和表决。主要审议发展对象是否具备党员条件,入党手续是否完备。申请人符合党员条件、入党手续完备的,批准其为预备党员。审批意见要填写在《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上,注明预备期的起止时间,并通知报批的党总支。党总支应及时通知本人并在党员大会上宣布。对未被批准入党的,也要通知基层党支部和本人,做好思想工作。
第二十二条 审批时限。对党总支上报的接收预备党员的决议,必须在三个月内审批。如遇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审批时间,但不得超过六个月。凡无故超过规定时间而未予审批的,应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五章 预备党员的教育、考察和转正
第二十三条 预备党员的教育。党总支应及时将预备党员编入基层党支部和党小组,安排其参加党的组织生活。基层党支部负责人应与新党员进行单独谈话,针对每位党员的不足指出今后努力的方向。特殊情况无法单独谈话的,可集体谈话。
第二十四条 入党宣誓。预备党员必须面对党旗进行宣誓。入党宣誓仪式一般由党支部进行。程序一般为:唱(奏)《国际歌》、预备党员面对党旗宣誓、预备党员代表发言、与会代表发言、党组织负责人讲话。
未宣誓的预备党员,不能办理转正手续。
第二十五条 预备党员的考察。预备党员至少每季度要向基层党支部递交一份书面思想汇报。基层党支部要通过听取本人汇报、个别谈心、集中培训、实践锻炼等方式,对预备党员进行教育,每半年要对预备党员进行全面考察鉴定,会议讨论结果存档。入党介绍人继续负责培养考察预备党员,帮助其提高党性觉悟、改正缺点,及时将培养考察情况向党支部汇报。
第二十六条 预备党员的转正。预备党员预备期为一年。预备期从支部大会通过其为预备党员之日算起。
预备党员预备期满后,基层党支部应按时讨论其能否转为正式党员。认真履行党员义务、具备党员条件的,按期转正;不完全具备条件、需进一步教育和考察的,可延长一次预备期,延长时间不能少于半年,最长不超过一年;不履行党员义务、不具备党员条件的,应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
预备党员转为正式党员、延长预备期或取消预备党员资格,应当经支部大会讨论通过和学院党委批准。
第二十七条 转正手续。具体程序如下:
(一)预备党员在预备期满一个月前向基层党支部提出书面转正申请。转正申请一般应包括本人概况、预备期内的表现、今后努力的方向等;
(二)征求党员和群众意见。征求党员和群众意见的方式、人数等,可与确定发展对象相同;
(三)基层党支部委员会研究。支部委员会根据党员、群众意见和预备党员的现实表现,形成其能否转为正式党员的初步意见;
(四)召开党支部大会讨论。讨论预备党员转正的支部大会,对到会人数、赞成人数等要求与讨论接收预备党员的支部大会相同。会议程序如下:
1.主持人报告到会情况;
2.预备党员汇报自己在预备期间工作、学习以及发挥党员作用等方面情况;
3.支部委员会介绍对预备党员的教育考察情况,提出能否转为正式党员的意见;
4.支部大会进行讨论,全体党员对预备党员一年的表现进行评议,充分发表意见;
5.预备党员对支部大会讨论情况表明自己的态度;
6.支部大会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党员的半数,才能通过预备党员转正的决议。因故不能到会的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会前向支部提出书面意见的,应按有效票数统计在内。基层党支部大会讨论两个以上的预备党员转正时,必须逐个讨论和表决。
预备党员转正的会议记录复印加盖党组织公章存档。记录的内容应包括:预备党员在预备期间的思想、学习、工作等方面的表现情况等;应到会和实际到会有表决权的党员人数;支部大会讨论的意见和结论;转正通过会议的日期;支部名称、基层党支部书记签名;
(五)公示。基层党支部应及时将预备党员转正名单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一般为5个工作日,公示结果加盖党组织公章存档。
党支部应当及时将转正会议决议写入《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连同本人材料、预备党员名册等报党总支审查。党总支审查合格后,报学院党委审批。
第二十八条 转正审批。学院党委对党总支上报的预备党员转正的决议,应在三个月内讨论审批。如遇特殊情况可以适当延长审批时间,但最长不能超过六个月。凡无故超过规定时间而未予审批的,应追究有关人员责任。审批结果应及时通知党总支。党员的党龄,从预备期满转为正式党员之日算起。
预备党员转正审批的材料应包括:发展党员综合材料册;《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入党转正申请书;思想汇报;党支部对预备党员半年考察鉴定会议记录;党支部讨论预备党员转正会议记录;公示材料;预备党员名册。
第二十九条 材料归档。预备党员转正后,基层党支部应及时将其入党材料存入本人人事档案。
第三十条 教工预备党员调动工作或学生党员毕业时,基层党支部应将考察鉴定的情况认真负责地填入个人党员材料,转给其新调入或就业所在单位的党组织。
基层党支部对转入的预备党员材料应当进行认真审查,根据其表现情况,并参考原单位党组织的意见,按时讨论其能否转正的问题。如认为有必要,可推迟其转正问题,但推迟时间不超过六个月。转为正式党员的,其转正时间自预备期满之日算起。
第六章 发展党员工作的领导和纪律
第三十一条 各级党组织必须把发展党员作为一项经常性的重要工作,列入议事日程,纳入党建工作责任制,作为党建工作述职、评议、考核和党务公开的重要内容。做到有计划,有总结,定期检查发展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并及时解决。
第三十二条 各级党组织应根据工作需要选拔、培训一批党性强、熟悉党的组织工作业务、具有一定党务工作经验的同志担任专、兼职组织员,配合学院党委做好发展党员工作。
第三十三条 发展党员工作在学院党委统一领导下,实行定期检查和责任追究制度,具体由党群工作部、审计监察处负责。根据责任大小,采取批评教育、谈话诫勉、限期整改等措施处理,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对违反党纪的给予党纪处分;对违反《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和本实施细则各项规定发展的新党员,党员资格不予承认。
学院各党总支对本单位发展党员工作负全面责任,其书记是第一责任人;各基层党支部对发展党员工作负直接责任,支部书记是直接责任人。对不坚持标准、不履行程序、培养考察失职、审查把关不严的党组织及其负责人,学院党委将追究相关党组织及相关责任人责任。具体如下:
(一)凡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追究党总支及其责任人责任:材料不全确定为发展对象、接收为预备党员、办理预备党员转正的;支委会未就确定入党积极分子、确定发展对象、接收预备党员、办理预备党员转正、以及发展和转正的材料进行审查的;确定入党积极分子、确定发展对象、接收预备党员和预备党员转正后,未在规定时间内将有关材料报学院党委备案和审批的。
(二)凡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追究基层党支部及其责任人的责任:将未提交书面入党申请书的教工或学生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的,接受未满十八周岁的入党申请人提交入党申请的;未经过党员推荐、群团推优,支委会研究讨论而确定其为入党积极分子的;未能指定1—2名正式党员担任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联系人的;未吸收入党积极分子参加党内活动及培训的;未能每半年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一次考察,并做客观、全面考察记录的;未征求党小组、培养联系人和师生员工的意见,未经支部会讨论和同意,就确定入党积极分子、列为发展对象、接收预备党员、办理预备党员转正,以及取消预备党员资格的;召开入党积极分子推优、确定发展对象、接收预备党员、预备党员转正的支部会,到会人数、票数统计、表决方式未按规定进行的;确定入党积极分子、发展对象、预备党员接收以及转正前未按规定进行公示,或对公示期间师生反映的问题没有进行认真调查的;将未经一年以上培养教育的入党积极分子确定为发展对象的;未按规定对发展对象进行政治综合审查的;档案材料未按规定及时归档,造成丢失、缺漏、或故意篡改档案材料的;将不符合发展条件就确定为发展对象、接收预备党员、转为正式党员的;未能做到每半年对预备党员进行一次考察,或未按要求如实、客观填写相关材料的;预备党员预备期满,提交转正申请后未能按时讨论转正的;预备党员预备期满后未提出转正申请,未能按时讨论延长预备期或取消预备党员资格的;入党积极分子、发展对象、预备党员、正式党员因学习、工作变动等原因,未及时转接有关材料、进行接续培养教育考察的。
(三)凡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追究相关环节培养联系人、入党介绍人及组织员责任:未能认真了解入党积极分子、发展对象对党的认识、政治觉悟、入党动机、思想品质、综合表现等,对其重大问题未能如实了解清楚,或了解清楚未能如实向党组织汇报的;未能履行培养考察职责,对考察对象未进行培养联系和教育帮助的;未能按时在入党材料上填写客观、全面的考察意见,未能向党支部大会如实介绍入党积极分子、发展对象和预备党员的综合表现情况的;审核把关不严,将材料不规范、手续不完备、不符合发展条件的入党积极分子、发展对象、预备党员提交党组织审议的。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学院党群工作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