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汉大学毕业生落户
(一)办理条件
1、 具有博士研究生、硕士研究生(含教育部认证的留学回国人员)学历或学位的人员;
2、具有普通高校专科、本科以及非普通高校本科(含教育部认证的留学回国人员)学历或学位,年龄不满40周岁的人员;
3、需办理配偶、子女、父母随迁落户的,应符合投靠条件。
(二)需提供的材料
1、本人填写《申报户口登记表》(可在武汉公安网上警局下载或到分局户籍窗口领取,手写签名) (留存原件);
2、本人原籍《居民户口簿》或学生集体户常住人口登记表,居民身份证(审核原件,留存复印件);
3、毕业证和学历证明(教育部“中国高等教育学历认证报告”、或学信网“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或“教育部认证留学回国人员学历或学位认证书”) (审核原件、留存复印件);
4、在自有房屋落户的,提供自有房屋所有权证(审核原件,留存复印件);在单位集体户或在单位工作所在地的社区公共户落户的,需提供单位证明(留存原件);在租或借住房屋所在地社区公共户落户的,需提供租赁房屋协议(审核原件,留存复印件)或房主书面借住证明(留存原件),由窗口民警网上核定地址;
5、在本人配偶、父母、子女房屋落户的,需提供关系凭证(审核原件,留存复印件)和房屋所有人书面同意书(留存原件) ;
6、有符合投靠条件的随迁人员,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7、本人及16周岁以上随迁人员,需提供近期免冠1寸照片2张或现场采集照片(人口系统中有二代证照片的可不提供)。
(三)办理流程
窗口受理:
1、申请人持需提供的材料,向落户地所在分局户籍窗口申报;
2、户籍窗口审查,对无随迁人员的,材料准确齐全现场核发《准予迁入证明》或《批准入户通知单》;对有随迁人员的,对符合条件的出具《申报户口受理单》,在规定时限内核发《准予迁入证明》或《批准入户通知单》,对不符合条件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网上受理:
1、上传提交材料。申请人通过“武汉公安” 微信公众号或“武汉公安云端窗口” 拍照或扫描上传相应落户需提交材料;
2、网上受理审核。各分局户籍窗口每日在“人口信息管理系统”系统中受理新增业务,作出“审核通过”或“审核不通过”操作,对“审核不通过”的,应详细说明原因;
3、核发准迁证明。已“审核通过“的,根据申请人选择的邮政快递寄送或现场领取方式,核发《准予迁移证明》或《批准入户通知书》,并在系统中反馈办结信息;
4、办理入户归档。申请人持申报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户口迁移证》和《准予迁入证明》(市内迁移人员持《批准入户通知书》),到落户地派出所户籍窗口办理入户手续,打印户口簿。申请人委托直系亲属办理的,需同时提交委托人亲笔签名的《委托书》及被委托人身份证。由派出所将相关材料归档永久保存。
(四)办理期限
窗口受理:无随迁人员的,当场办理,有随迁人员的,5个工作日办结。
网上受理:3个工作日办结。
中专(技校)毕业生落户
(一)办理条件
1、 武汉地区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毕业生或取得中级工以上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技工学校毕业生(含技师学院按技工学校招生的毕业生) ;
2、外地生源毕业不满1年在汉就业并列入我市急需专业目录范围,本市新城区生源毕业不满2年在中心城区、开发区就业的。
(二)需提供的材料
1、《申报户口登记表》(可在武汉公安网上警局下载或到分局户籍窗口领取,本人手写签名);
2、户口簿、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毕业证》原件及复印件;
4、《毕业生就业报到证》原件及复印件;
5、 《就业协议书》或《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6、技工学校毕业生需提供中级工以上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
7、在自有房屋落户的,提供合法自有房屋证件原件及复印件:合法租住房屋的,应在单位集体户或在单位工作所在地的社区公共户落户,由窗口民警网上核定地址。
(三)办理流程
1、申请人持需提供的材料,并填写《申报户口登记表》,向落户地所在分局户籍窗口申报;
2、户籍窗口对提交材料不全的,出具《户口材料补正告知书》;提交材料齐全的,经核查后,对不符合条件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对符合条件的开具《准予迁入证明》或《批准入户通知单》。
(四)办理期限
材料准确齐全当场办理。
学生(人才)集体户滞留人员落户
(一)办理条件
武汉地区学生集体户、省就业指导中心集体户(武昌区丁字桥路110号、武昌区中南二路77号.武昌区洪山路8号)滞留超过3年以上的人员,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
1、在汉就业创业;
2、在本市依法取得自有房屋;
3、与本市常住户口居民结婚。
(二)需提供的材料
1、《申报户口登记表》(可在武汉公安网上警局下载或到分局户籍窗口领取,本人手写签名);
2、《集体户常住人口登记表》,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毕业证》和学历证明(教育部“中国高等教育学历认证报告”或学信网 “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 );
4、 就业人员提供与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缴纳城镇社会保险凭证:创业人员提供本人为法定代表人工商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缴税凭证(合伙人还需提供股权证明材料原件);
5、与本市常住户口居民结婚的,需提供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配偶户口簿、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6、在自有房屋落户的 ,提供合法自有房屋证件原件及复印件;合法租住房屋的,应在单位集体户或在单位工作所在地的社区公共户落户,由窗口民警网上核定地址。
(三)办理流程
1、申请人持需提供的材料,井填写《申报户口登记表》,向落户地所在分局户籍窗口申报:
2、户籍窗口对提交材料不全的,出具《户口材料补正告知书》,提交材料齐全的经核查后 对不符合条件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对行合条件的开具《批准入户通知单》。
(四)办理期限
材料准确齐全当场办理。
本市生源学生回原籍落户
(一)办理条件具有下列条件之一:
1、本市生源就读外地院校毕业或退学回原籍户口在学校集体户的;
2、本市生源毕业生户口滞留在外地出国人员管理中心回原籍的;
3、本市生源毕业生户口滞留在外地人才集体户或单位集体户,离职后在本市就业创业回原籍的。
(二)需提供的材料
1、《申报户口登记表》 (可在武汉公安网上警局下载或到分局户籍窗口领取,本人手写签名) ;
2、集体户《常住人口登记表(卡)》、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毕业证和学历证明(教育部“中国高等教育学历认证报告”或学信网“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原件及复印件,退学需提供退学证明原件,离职的需提供单位的高职证明原件;
4、原迁出地派出所注销户口证明或原注销户口记录的《户口簿》原件;
5、离职后在本市就业的需提供与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创业的提供本人为法定代表人的工商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合伙人还需提供股权证明材料);
6.父母《户口簿》或自有产权房屋所有权证。
(三)办理流程
1、申请人持需提供的材料,并填写《申报户口登记表》,向落户地所在分局户籍窗口口申报;
2、户籍窗口对提交材料不全的,出具《户口材料补正告知书》;提交材料齐全的,经核查后,对不符合条件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对符合条件的开具《准予迁入证明》。
(四)办理期限
材科准确齐全当场办理。